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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衛福部 為維護民眾健康權益,就「電子處方箋」提供相關建議

主旨:為維護民眾健康權益,本會就「電子處方箋」提供相關建 議,詳如說明,請 查照。#121

說明:

一、復 貴部111年11月2日衛部醫字第1111667216號函。

二、依據本會111年10月23日醫療相關法案專案小組會議結論暨 111年11月27日第13屆第2次理事會報告通過辦理。

三、新冠疫情期間,為減少人員接觸而造成染疫風險,於通訊 診療前提下,衛福部僅開放民間公司開發的「健康益友 app」作為唯一可以使用電子處方箋的平台,然而針對「電 子處方箋」現行尚未有相關法規可依循,且讓特定公司蒐 集大量民眾與醫師的個資,對於個資安全的把關有欠妥 適,此應為疫情急迫下之特例而非通案。

四、因應科技及醫療資訊化進步,我國電子病歷之政策規劃, 係於相關法律規範完備後始進行執行面之推動,依《醫療 法》第69條授權訂定《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 法》,針對「電子病歷」與紙本病歷之差異及其特殊性,以專法就資訊系統、製作及貯存、簽章等嚴加規範,以保 障民眾權益。

五、次查《醫師法》第13條、《藥師法》第18條規定,詳列處 方箋應載明事項,醫師及藥師須於處方或調劑後簽名或蓋 章;再查《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1條第1項、《全民健康保 險醫療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醫事服務機構應將處方交 予保險對象。處方箋所載明事項涉及病人重要個資,且交 付對象應為保險對象,而非雲端平台,爰「電子處方箋」 應參照電子病歷管理,以專法或修正現行法令,針對資訊 安全、技術及操作流程及簽章等詳加規範,唯有完善的法 制管理措施,才能提供病人更良好的醫療品質,也能有效 防止醫療糾紛。

六、台灣全民健保納保率高達97%,健保資料是強制且大規模蒐 集國人的個資,依111年8月12日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3 號判決,針對健保之個資使用判定部分違憲,其中「由個 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律規定整體觀察,欠缺個人資 料保護之獨立監督機制,對個人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不足, 而有違憲之虞,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3年內,制 定或修正相關法律,建立相關法制,以完足憲法第22條對 人民資訊隱私權之保障。」顯見目前健保主管機關對於個 資保護顯有不足,目前對於電子處方箋除未有明確法律授 權規範,相關欄位格式、資訊傳輸安全及人員操作等多層 面均尚未完備,貿然推動電子處方箋顯有損民眾權益,宜 再審慎評估。

七、綜上,考量現行電子處方箋之技術執行與立法保障尚有疑慮,建議應訂定完整之相關法律,譬如數位醫療法,或其 他相關法律,待相關技術與法律完備後,且已經成熟為慣 行醫療業務時再考慮於例外情況下執行,不宜以例外情形 做為常態規範。

正本:衛生福利部
副本:立法委員邱泰源國會辦公室、各縣市醫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