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佈達


全聯會函中央疫情指揮中心 建請維持「確診個案居家照護之相關醫療照護費用給付標準」

主旨:建請 貴中心維持「確診個案居家照護之相關醫療照護費 用給付標準」,請 查照。#121

說明:

一、依據本會111年12月27日因應疫情指揮中心修訂居家照護之 相關費用給付標準研議相關對策會議結論辦理。

二、貴中心於111年12月22日肺中指字第1113800353號函知,明 (112)年1月15日起取消確診居家照護之個案管理措施,然而面對疫情升溫,突如其來的政策巨大改變本會深表震 驚,並建議重新溝通討論,以守住疫情,維護民眾生命健 康。

三、COVID-19疫情已進入第三年,台灣的防疫成果得來不易, 自今年四、五月疫情高峰期迄今,基層診所承擔大量確診 個案居家照護,其照護模式包括關懷評估、高風險個案照 護、抗病毒用藥追蹤評估等,各項服務視同住院等級照 護,且在醫院及基層診所分流分級合作下,穩定台灣醫療 量能,守住全民生命健康。

四、然而時值國內冬季流感高峰期、春節假期大量人口移動、 近期中國大陸防疫政策大幅解封,加以國內第三波疫情將來臨,雖然新冠肺炎已趨流感化,然而對於年長者、洗 腎、慢性病等高風險性病人,倘於過年期間沒有居家照 護,且各醫院人力單薄的情況下,恐癱瘓各大醫院急診, 於此關鍵時刻,實不宜貿然修訂「COVID-19確診個案居家 照護相關醫療照護費用給付標準」,以免影響對民眾照護 品質,並造成防疫缺口。

五、考量疫情發展之不確定性,本會依前述會議結論建議如 下,請參酌:
(一)現階段面臨春節期間人力短缺及大陸疫情帶來影響,不 宜修訂取消相關費用給付標準。
(二)若疫情降級,建請比照2009年H1N1新型流感大流行,由 政府編列特別公務預算支應對確診個案之相關醫療照護 費用,不應由健保總額支應。

正本: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 署
副本:各縣市醫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