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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建請 盡速協助向各縣市區域立委及友好之不分區立委說明,反對立法院審查通過「物理治療師法第十二條修正草案」,懇請於進一步審查前應廣納各界意見,勿貿然於本會期進行二、三讀,宜先妥為協調,方能真正落

主旨:建請 貴會盡速協助向各縣市區域立委及友好之不分區立 委說明,反對立法院審查通過「物理治療師法第十二條修 正草案」,懇請於進一步審查前應廣納各界意見,勿貿然 於本會期進行二、三讀,宜先妥為協調,方能真正落實該 法之美意,請各縣市醫師公會共同為醫界努力,請 查 照。#153

說明:

一、111年12月28日立法院黨團協商修正物理治療師法第12條第 2項,將原「物理治療師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 照會或醫囑為之。但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者,不在此限。」規定,增訂若「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即無須依 據醫師診斷、照會或醫囑。

二、本會基於維護民眾權益與醫療尊嚴之立場,認為若修正該 法不僅將斲傷民眾健康,更可能致次段預防、早期診斷之 防線出現破口,而應重新審慎討論,以維護國人健康。本 會建議應修正為「物理治療師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檔『診斷及醫囑』為之。『但非屬醫療業務,且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者,不在此限。』」(如附件)。

三、綜上所述,本會建請 貴會盡速協助向各縣市區域立委及友 好之不分區立委說明,懇請於進一步審查前應廣納各界意 見,勿貿然於本會期進行二、三讀,宜先妥為協調,方能 真正落實該法之美意,以維護醫師尊嚴與民眾醫療權益。

正本:各縣市醫師公會、台灣復健醫學會、中華民國骨科醫學會、社團法人台灣神經外 科醫學會、台灣神經學學會

附件一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