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佈達


健保署函轉知 「健保代謝症候群防治計畫」施行期間屆滿(111年12月31日),原執行之院所及其原收案對象於112年度修訂計畫公告前,得依原計畫延續辦理

主旨:轉知「全民健康保險代謝症候群防治計畫」施行期間屆滿 (111年12月31日),原執行之院所及其原收案對象於112年 度修訂計畫公告前,得依原計畫延續辦理,請轉知貴會各 地區分會及會員,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1年12月28日健保醫字第 1110664250號書函辦理。

二、考量旨揭計畫執行之延續性,於112年度修訂計畫公告前, 原執行之院所及其原收案對象得依原計畫延續辦理。

三、敬請貴會協助轉知各地區分會及會員,以擴大計畫推動。

正本: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診所協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基層醫 療協會、社團法人台灣家庭醫學醫學會、台灣基層糖尿病協會、台北市醫師公 會、基隆市醫師公會、苗栗縣醫師公會、南投縣醫師公會、台南市醫師公會、花 蓮縣醫師公會、高雄市醫師公會、桃園市醫師公會、社團法人臺中市醫師公會、 雲林縣醫師公會、高雄縣醫師公會、台東縣醫師公會、社團法人新北市醫師公 會、新竹市醫師公會、社團法人臺中市大臺中醫師公會、嘉義市醫師公會、屏東 縣醫師公會、金門縣醫師公會、宜蘭縣醫師公會、新竹縣醫師公會、彰化縣醫師 公會、社團法人嘉義縣醫師公會、澎湖縣醫師公會、連江縣醫師公會
副本:地方政府衛生局(含附件)、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