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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 「健保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業經衛福部於111年12月28日令修正發布,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

主旨:「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 項目,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以衛部 保字第1110149590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2年1月1日生 效,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規定)、修正總說明及修正 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151

說明:依衛生福利部111年12月28日衛部保字第1110149590C號函 (如附件)辦理。

正本:各縣市醫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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