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佈達


全聯會函轉知 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有關「COVID-19確診個案居家照護相關醫療照護費用」申復案件審核原則及應檢附佐證資料

主旨:轉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有關 「COVID-19確診個案居家照護相關醫療照護費用」申復案 件審核原則及應檢附佐證資料,請 查照。#124

說明: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2年1月6 日肺中指字第1113800476號函副本辦理。

二、旨揭函文重點略以:
(一)配合REA檢核邏輯調整及健保補付等機制,下列情形案件不受理申復:
1、核減代碼CV7案件申請轉健保申報者,同月份所有CV7 案件不受理申復。
2、因調整檢核條件予以補付案件,不受理申復。
3、申請重新申報之4-6月案件,原申報案件不受理申復。
(二)依醫療應變組第125次會議決定及醫療法等相關規定保存 執行居家照護案件之個案相關資料,以備日後稽核需要。
1、遠距診療紀錄、處方、初次評估紀錄、遠距照護諮詢紀錄、抗病毒藥物治療後追蹤評估紀錄等屬病歷資料者,應依醫療法及藥師法等相關規定之保存年限辦理保管事宜。
2、其他非屬病歷資料者,考量審查辦法第5條第2項規 定,略以「保險人受理申報案件2年內,經檔案分析發 現違規者,得追扣其費用」,建議保存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退場後至少2年。

三、本函訊息刊登本會網站。

正本:各縣市醫師公會

附件一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