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佈達


全聯會函 有關「健保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公告生效

主旨:有關「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 部分條文修正案(下稱憑證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業公告 生效(如附件一),請查照。#131

說明:

一、依據中央健康保險署112年1月6日健保醫字第1120660082號 函(如附件二)辦理。

二、查憑證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已增列應上傳之就醫紀錄 內容包含檢驗(查)結果、醫療檢查影像及影像報告、全民 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規定應上傳項目 等,請協助轉知及輔導會員遵循辦理。

三、為減緩憑證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發布,對醫事服務機構 所生衝擊,自發布日起90日(112年1月4日至112年4月3 日)之緩衝期間內,就有申報檢驗(查)費用卻未上傳佐 證資料者,採輔導上傳,不逕以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予違約處理,惟若有下列情形,則依全 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進行 審查。
(一)經輔導後仍未上傳資料且無法提出已完成檢驗(查)事 實之相關佐證資料案件。
(二)經民眾檢舉疑似虛報案件。

四、考量部分醫事服務機構囿於資訊系統無法上傳,中央健康 保險署已建置檢驗(查)資料交換系統,並於111年10月18 日完成資訊系統操作教育訓練,請協助轉知及輔導會員多 加利用。

正本:各縣市醫師公會

附件一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