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佈達


全聯會函衛福部 就醫務室管理相關建議

主旨:檢送本會就醫務室管理相關建議,請 查照。 #122

說明:

一、依據本會112年2月1日第13屆第1次醫療政策委員會、112年 2月5日第13屆第1次醫事法規委員會結論暨112年2月19日第 13屆第3次理事會報告通過辦理。

二、111年10月25日本會拜會 貴部,會中提及,就整體醫務室 管理,請本會提供建議,供研議參考。爰提出建議如下:
(一)貴部業於110年8月20日以衛部顧字第1100132184號函文 各縣市政府,說明「按醫療法第6條第3款規定,醫務室 係指事業單位、學校機構依法律規定,應對其員工或成 員提供醫療衛生服務或緊急醫療救護之醫療機構,上開 所稱依法律規定,如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事業單位應 辦理之勞工健康保護事項,可設置醫務室提供相關醫療 服務,惟其對象僅限其員工或成員,並應依醫療法第 15 條及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 10 條規定辦理。」
(二)由上可知醫務室應依其法律規定之設立目的執行醫療業務,服務對象與一般民眾應予區分,以符合該法律所賦 予之業務要求。即使要開放一般民眾就醫,建議也應限 於醫療資源不足或偏遠地區始可為之。
(三)同時為便管理,建議醫務室名稱亦應正本清源,切實依 醫療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7款規定,標明為醫務室,並冠 以該事業單位、學校或機構名稱,以符法規要求並避免 外界混淆。

正本:衛生福利部
副本:各縣市醫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