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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衛福部 檢送就醫師法第8條之2鬆綁醫師執業登記處所相關建議

主旨:檢送本會就醫師法第8條之2鬆綁醫師執業登記處所相關建 議,請 查照。#122

說明:

一、依據本會112年2月1日第13屆第1次醫療政策委員會結論暨 112年2月19日第13屆第3次理事會報告通過辦理。

二、查醫師法第8條之2業於111年6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100050741號令修正公布,鬆綁醫師執業登記處所,從醫 療機構,擴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精神復健機構或其他經 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

三、該修法係為利長照政策推動及促進國人身心健康,將依長 期照顧法及精神衛生法等相關法規所設置之機構,列為醫 師執業登記之場所,以符合現況實際需求。惟各該機構依 其設置法規有其服務內容及業務範圍,建議醫師執業登記 於該等非醫事機構,亦應限於從事該機構有關之醫療業務 為宜,以確保醫療品質,保障民眾健康權益。

正本:衛生福利部
副本:各縣市醫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