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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建請衛福部 就醫事機構收費標準應有適當合理的調節及管制,以避免市場上收費混亂,導致民眾端權益受損,無法獲得適當保障

主旨:建請 貴部就醫事機構收費標準應有適當合理的調節及管 制,以避免市場上收費混亂,導致民眾端權益受損,無法 獲得適當保障,請 查照。#122

說明:

一、依據本會112年2月5日第13屆第1次醫事法規委員會結論暨 112年2月19日第13屆第3次理事會報告通過辦理。

二、醫療法第21條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同法第99條第1項復 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置醫事審議委員 會,任務如下:一、醫療機構設立或擴充之審議。醫療收 費標準之審議。三、醫療爭議之調處。四、醫德之促進。 五、其他有關醫事之審議。」另 貴部為利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核定醫療費用收費標準及管理之作業有所 依循,102年以降訂有「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參考原 則」。

三、目前各類醫事機構依各該醫事人員法規,收費標準亦須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惟其收費標準核定過程 尚不一致,有未經適當專業審議,即逕予核定公告收費之 情事發生,恐造成收費標準紊亂,影響民眾醫療權益。

四、為保障民眾權益,避免收費爭議,爰建請 貴部擬定醫事機 構收費標準核定作業相關辦法以利遵循;且該核定過程 中,須依醫療法第99條規定,經醫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 後,核定公告收取,俾以符合醫療實務需求,適當合理調 節及管制。

正本:衛生福利部
副本:各縣市醫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