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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署函衛生局 所轄衛生所111年第4季「檢驗(查)結果上傳率」及「應上傳醫令明細」等資料,請輔導衛生所即日起上傳檢驗(查)結果資料,以提升就醫安全與效率

主旨:檢送貴局所轄衛生所111年第4季「檢驗(查)結果上傳 率」(附件1)及「應上傳醫令明細」(附件2)等資料, 請輔導衛生所即日起上傳檢驗(查)結果資料,以提升就 醫安全與效率,請查照。#6435

說明:

一、經查112年1月4日修正發布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 存取資料管理辦法第10條及附表二規定(略以):保險醫 事服務機構應於24小時內上傳之就醫紀錄內容,其中包括 保險人指定之檢驗(查)結果、醫療檢查影像及影像報告 等,合先敘明。

二、本署臺北區各縣市111年第4季衛生所平均上傳率為88%,各 縣市上傳率(由高到低排序)分別為金門縣95%、宜蘭縣 89%、新北市88%、連江縣59%。

三、統計111年第4季貴轄有申報檢驗查項目共12家衛生所,醫 令共3,402筆,其中5家衛生所上傳率低於臺北區衛生所平 均值(88%),仍待積極提升改善。 

四、另本署並於每月下旬透過本署之健保資訊網服務系統 (VPN),傳送各特約院所(含衛生所)自身前前月之「檢 驗(查)醫令申報明細」供院所下載參考,併予敘明。

正本: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宜蘭縣政府衛生局、金門縣衛生局、連江縣衛生福利局
副本:宜蘭縣醫師公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