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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函○○醫院 有關民眾陳情貴院醫療費用明細之收據與實際情形不符案

主旨:有關民眾陳情貴院醫療費用明細之收據與實際情形不符一 案,詳如說明段,請查照。#1225

說明:

一、依據民眾陳情案件辦理。

二、經查民眾俞 ○ ○先生,因身體不適,於貴院家醫科病房 自費住院治療,出院時收據載明「日間照護費」,與實際 情形不符(檢附收據1紙)。

三、依據醫療法第 22 條第1項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 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違者依同法第 101 條警告處 分,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 元以下罰鍰,按次連續處罰。

四、綜上,請貴院收文後30日內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依同 法第101條,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按次連續 處罰。

五、本案陳情內容有保密必要時;請依行政程序法有關人民陳情案件處理之相關規定辦理。

正本:○○醫院
副本:宜蘭縣醫師公會、本局醫政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