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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健保署 建請修正ICD-10-CM代碼U09.9「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以下稱COVID-19)後的病況,未明示」之申報原則

主旨:建請修正ICD-10-CM代碼U09.9「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以 下稱COVID-19)後的病況,未明示」之申報原則,請 查照 惠復。#172

說明:

一、依 貴署110年12月1日健保醫字第1100046142號函之說明三 表示,「U09.9以『次診斷碼』為原則申報」。

二、考量主、次診斷之填具應為醫師診療病人後之專業裁量, 爰建議U09.9應以任一診斷碼申報即可。

三、又,即使以「次診斷碼」為原則申報,也不表示不能以主 診斷申報。建議以主診斷申報U09.9之案件(院所), 貴署 應先予以輔導改善,而非逕予核退,以維合約雙方之友好 關係。

正本: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副本:各縣市醫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