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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函知 為避免含麻黃素類製劑流為非法製毒使用,含麻黃素類製劑相關管理措施一案,請配合辦理

主旨:為避免含麻黃素類製劑流為非法製毒使用,含麻黃素類製 劑相關管理措施一案,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段配 合辦理,請查照。#1240

說明:

一、邇來,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接獲含麻黃素類製劑自 藥局流為非法製毒等情事,為確保含麻黃素類製劑之流通 管理,並依據該署FDA藥字第1011406525號函,重申藥局及 藥商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販售含麻黃素類製劑(包含Pseudoephedrine、 Methylephedrine、Ephedrine)指示藥品予民眾時:
1、供應量以每人每次購買7日用量為原則;超出7日量 者,藥局應設置簿冊登載購買者姓名、藥名、批號、 連絡方式、購買原因等資料以供查核,避免該藥流於 非法用途。
2、簿冊登錄資料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並請妥善保存,除衛生主管機關查核或檢警調單位辦案外,不得 流作他用。
3、簿冊登載範例,詳如附件或逕於該署網站(www.fda. gov.tw/首頁/法規資訊/藥品、醫療器材及化粧品類/ 區域檢索/販售含麻黃素類之指示藥登記簿冊)下載範 例使用。
(二)含麻黃素類成分之處方藥,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 予民眾,違者依藥事法第50條併同法第92條,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三)藥商不得將含麻黃素類製劑批發予非藥商、非藥局及非 醫療機構,違者依藥事法第49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3 條,併同法第92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 鍰。
(四)藥事人員(包含藥商、藥局之監製、管理藥師或藥劑 生)倘大量(異於常情;明顯與常理不符;流向異常或不 明且無法合理交代者等情事)供應、販售含麻黃素類成 分藥品,且經被查獲者,可依藥師法第21條第2款(業務 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或第 6 款(違反藥學倫理 規範者)移付懲戒,倘經判刑確定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之罪者,按藥師法第6條或藥劑生資格及管理辦法第5 條規定,撤銷或廢止藥師(藥劑生)證書。
(五)倘發現有特定人士大量蒐集、收購含麻黃素類製劑相關 涉疑情事,請儘速通報本局及食藥署知悉。 二、請貴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知悉,共同遵循,強化含麻黃素 類成分藥品流通管理。

正本:宜蘭縣醫師公會、宜蘭縣藥師公會、宜蘭縣藥劑生公會、宜蘭縣西藥商業同業公 會、杏輝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光南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廠、林宏興西藥房
副本:本局食品藥物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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