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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函知 有關專案核准製造或輸入新型冠狀病毒檢驗試劑,其專案核准有效期間合法製造或輸入之產品,於有效期間屆滿後販賣流通之規定

主旨:有關專案核准製造或輸入新型冠狀病毒檢驗試劑,其專案 核准有效期間合法製造或輸入之產品,於有效期間屆滿後 販賣流通之規定,詳如說明段,請查照。#1239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2年3月13日衛授食字第1121601664號函 辦理。

二、有關專案核准製造或輸入新型冠狀病毒檢驗試劑,其係依 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35條第1項之規定,因應緊急公共衛生 情事之需要所申請之專案核准,且核有核准期間。於核准 期間截止日之次日起,不得製造或輸入各該醫療器材,合 先敘明。

三、有關醫療器材防疫專案核准之授益處分,至有效期間截止 日次日起失其效力,於專案核准期間製造或輸入之產品, 得繼續販賣流通至產品保存期限止。

正本:宜蘭縣醫師公會、宜蘭縣藥師公會、宜蘭縣藥劑生公會、宜蘭縣西藥商業同業公 會、宜蘭縣商業總會
副本:本局食品藥物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