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佈達


全聯會函轉知 衛福部3/15公告預告訂定「依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第37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或取得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相關認證資格之實驗室,為醫事檢驗師法第九條所定其他經主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112年3月15日衛部醫字第1121661441號公 告預告訂定「依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 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或取得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相關認證資格之實驗室,為醫事檢驗 師法第九條所定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必須聘請醫事檢驗師 之機構」草案一案,請查照。#122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112年3月15日衛部醫字第1121661441A號函 (如附件)辦理。

二、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 報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醫事司。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號。
(三)電話:02-85906666分機7385。
(四)傳真:02-85907087
(五)電子郵件:mdyaju@mohw.gov.tw。

三、本函刊登本會網站。

正本:各縣市醫師公會 

附件一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