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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函轉 衛福部有關私立診所負責醫師因故死亡,依法辦理歇業期間得否由同診所其他執登醫師暫時代理負責醫師一案

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有關私立診所負責醫師因故死亡,依法辦 理歇業期間得否由同診所其他執登醫師暫時代理負責醫師 一案,請查照。#1222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2年8月14日衛部醫字第1121667083號函 辦理。

二、按醫療法第18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應置負責醫師一人, 對其機構醫療業務,負督導責任。私立醫療機構,並以其 申請人為負責醫師;同法第23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歇 業、停業時,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 機關備查。

三、私立診所負責醫師死亡,應依醫療法第23條之規定,於事 實發生後30日內,辦理歇業,前經行政院衛生署(衛生福利 部前身)93年8月18日衛署醫字第0930027093號函及衛生福 利部111年2月21日衛部醫字第1110104686號函釋在案。

四、惟考量實務上診所負責醫師因故死亡,與診所主動歇業狀況不同,尚需安排病人後續治療或轉介,保障病人就醫權 益,爰診所負責醫師死亡,為利原執業登記於診所之其他 醫師處理上開事項,得於依醫療法第23條規定辦理歇業期 間,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由執業登記於該診所且符合醫療法第18條第2項負責醫師 資格者,暫時充任代理負責醫師。
(二)上開代理負責醫師,應於診所負責醫師死亡事實發生後 14日內,檢具符合醫療法第18條第2項規定之證明文件, 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備查,且代理期間不得逾診所負責 人死亡事實發生後30日。

正本:宜蘭縣醫師公會、宜蘭縣牙醫師公會、宜蘭縣中醫師公會
副本:本局醫政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