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佈達


衛生局函知 衛福部業於8/15公告「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進入本公告所示場所應佩戴口罩,並自8/15生效」

主旨:衛生福利部業於112年8月15日以衛授疾字第1120200761號 公告「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進入本公告所示場所 應佩戴口罩,並自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生效」,檢送公 告影本1份,請查照並配合辦理。#1203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2年8月15日衛授疾字第1120200761A號函 辦理。

二、考量近期國內COVID-19疫情已有下降且穩定可控,自112年 8月15日起將醫事機構(一般護理之家除外)及醫院與診所以 外之其他醫療機構調整為建議民眾佩戴口罩場所。

三、進入下列指定場所應佩戴口罩,惟有飲食、拍照、不適合 或無法佩戴口罩之檢查、治療或活動等情形可暫免佩戴口 罩:
(一)醫療(事)機構:醫院(教學研究或行政單位辦公處所內是 否需佩戴口罩由醫院自行規定)、診所及一般護理之 家。
(二)老人福利機構:長期照護機構、安養機構、其他老人福 利機構。

正本:宜蘭縣各醫院、宜蘭縣各衛生所、宜蘭縣長期照護服務管理所、宜蘭縣政府社會 處、宜蘭縣醫師公會、宜蘭縣中醫師公會、宜蘭縣牙醫師公會
副本:本局醫政科、本局疾病管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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