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佈達


全聯會函知 轉知衛生福利部「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四條附表(二)、第五條附表(三)、第六條附表(四)、第八條附表(六)、第九條附表(七)及第十一條附表(八)修正規定勘誤表與第五條附表(三)、第八條附表(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四條附表 (二)、第五條附表(三)、第六條附表(四)、第八條 附表(六)、第九條附表(七)及第十一條附表(八)修 正規定勘誤表與第五條附表(三)、第八條附表(六)修 正對照表勘誤表,請 查照。#153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2年12月12日衛部醫字第1121662967C號 函辦理(如附件)。

二、「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四條附表(二)、第五條附表 (三)、第六條附表(四)、第八條附表(六)、第九條 附表(七)及第十一條附表(八)修正規定勘誤表與第五 條附表(三)、第八條附表(六)修正對照表勘誤表置於 衛生福利部網站「公告訊息」項下。

三、本次修正部分條文勘誤表,重點略以: (一)附表名稱:設置「標」準表修改為設置「基」準表。 (二)第五條附表三的項目三、(五)安全設備:因應「勞工安全衛生法」於102.7.3修正名稱為「職業安全衛生法」, 爰配合名稱修正。 (三)第八條附表六的項目三、(五)戒護(防護)人力:因應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於112.2.15修正公布全文,爰配 合修正條次。

四、本函訊息刊登本會網站。

正本:各縣市醫師公會

附件一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