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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轉知 衛福部函釋有關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認證證明文件效期更新,其繼續教育積分之原住民族、多元族群之文化敏感度及能力計算方式案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函釋有關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認證證明文件 效期更新,其繼續教育積分之原住民族、多元族群之文化 敏感度及能力計算方式案,請 查照。#123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112年12月13日衛部顧字第1121963397號函副 本暨112年12月18日衛部顧字第1121963609號函副本【如附 件】辦理。

二、依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以下 稱本辦法)第9條第3項規定,長期照顧服務人員(以下稱 長照人員)應自認證證明文件生效日起,每年接受繼續教 育課程應包括相關機關所定原住民族、多元族群文化敏感 度及能力之課程各達6點,並以每年各1點為原則;另本辦 法第21之1條規定略以,長照人員申請更新認證證明文件 者,其第9條第3項繼續課程之認定,113年6月2日以前更新 認證證明文件者,修習原住民族與多元族群文化敏感度及 能力合計2點;113年6月3日以後更新認證證明文件者,修習原住民族與多元族群文化敏感度及能力,每年至少各1 點。

三、上開規定係因上述課程內容及積分規定業經111年9月2日及 112年10月11日2次修正公告,考量如有長照人員未及完 成,將致影響其工作權益,爰訂有緩衝規定;衛生福利部 邇來接獲長照服務單位與長照人員反映,地方長照主管機 關及辦理繼續教育積分開課單位未明該積分計算之方式, 就辦理認證證明文件更新時解讀不一,該部為臻明確,再 予釐清說明如下:
(一)辦理認證證明文件效期更新之應具繼續教育積分數:倘 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有效期限為117年以後,其更新認 證時,始有達6年須具12點之情形,計算方式應為113年6 月2日以前原住民族與多元族群文化敏感度及能力(原名 稱多元文化族群)合計2點,113年至117年之原住民族及 多元族群各1點,5年為各5點;換言之,認證有效期限介 於112年至116年期間者,應備齊積分數,依前述規則推 算均未有需達12點之情形。
(二)得否集中修習課程各達6點:本辦法所稱每年至少各1點 為原則,係考量文化敏感度能力提升須持續累積內化為 常態。倘長照人員逾有效期限申請更新者,依本辦法第7 條規定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以申請更新日前6年內完成 為限。所考量者為未來發生有繼續從事長照服務必要然 欠缺積分等因素,需經發生認證證明文件逾期有效期限 之情況,與前述情況有所不同,故以備齊認證更新前6年 內完成各合計6點,得辦理更新。
(三)緩衝適用對象:113年6月2日以前更新認證證明文件效期 者,係指認證證明文件(俗稱長照小卡)有效期限屆於 該日以前者,並非指有效期限前6個月內長照人員選擇申 請更新認證之日。 (四)得否併計修法前修習原住民族與多元族群文化及敏感度 課程積分:查衛福部前於111年11月4日衛部顧字第 1111962406號函釋在案,已取得「多元族群文化」課程 積分點數,於申請認證證明文件效期更新時,得全數併 為「原住民族與多元族群文化敏感度及能力」之課程採 計,最高採計12點,高於12點可認屬專業課程積分。前 述函釋亦可適用113年6月2日以前合計2點規定所需之積 分,是以,如屬113年6月3日以後效期屆期者,已明定每 年各1點,爰無併入採計。

四、綜上所述,長照人員辦理認證證明文件效期更新,依本辦 法第6條第2項規定,應於認證證明文件有效期間6年之期間 內,依規定登錄其提供服務之長照服務單位或實際提供長 照服務,始得申請認證證明文件效期更新。若依長期照顧 服務法第58條第2項規定,長照人員證明效期屆滿,未完成 證明之更新,提供長照服務,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萬 5,000元以下罰鍰,即認證證明文件須在有效期間始能提供 長照服務。

五、相關訊息刊登本會官網。

正本:各縣市醫師公會

附件一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