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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函轉知 國健署公告修訂之「長者功能評估(ICOPE)服務人員資格規定」,自113年1月1日起適用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以下簡稱國健署)公告修訂之 「長者功能評估(ICOPE)服務人員資格規定」,自113年1 月1日起適用,請查照。#2317

說明:

一、依據該署112年12月20日國健慢病字第1120661017號函辦 理。

二、旨揭資格規定前於112年10月13日該署以國健慢病字第 1120660783號函公告,後考量實務執行情形進行修訂,差 異摘要如下:
(一)基本資格:
1、得由非醫事人員提供服務之醫療資源缺乏地區,該地 區定義參照衛生福利部公告之「原住民族地區、離島 及長照偏遠地區一覽表」。
2、前述地區之服務機構需先經衛生局及國健署核可,再 由衛生局審核服務人員之基本資格。
(二)實務操作課程:
1、子課程「功能評估操作流程(含評估技巧)」時間增為 90分鐘,總課程時間增為180分鐘。
2、抵免資格:增加經國健署培訓或公告之ICOPE講師及助 教。
(三)新、舊制服務人員之日落條款:
1、舊制服務人員:
(1)為符合前述基本資格,且有參與111年或112年由國 健署、地方衛生局或兩者委託(合辦)單位,或醫院 辦理之教育訓練。
(2)舊制服務人員於113及114年可提供服務,惟須於 114年底前依序完成基礎課程及實務操作課程。
2、新制服務人員:
(1)113年為完成線上基礎課程即可提供服務,服務資 格起始日期為課程完成日,並須於113年底前補完 實務操作課程。
(2)114年起參照旨揭資格規定。

三、檢送旨揭資格規定(112年12月修訂版)及修訂對照表各1 份。

正本:宜蘭縣各醫院、宜蘭縣各衛生所、113年度宜蘭縣預防及延緩失能之長者功能評 估知能提升計畫之服務機構、宜蘭縣醫師公會、宜蘭縣藥師公會、宜蘭縣職能治 療師公會、宜蘭縣物理治療師公會、宜蘭縣驗光師公會
副本:本局保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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