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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知 ○○診所不服健保署違反健保特約事件核定,提起爭議審議案,業經衛福部審定駁回,該署原核定停約壹個月,爰訂自2/1至2/29執行,該診所負責醫師於停約期間對保險對象提供之醫事服務費用,不予支付

主旨:貴會所轄○○診所不服健保署違反健保特約事件 核定,提起爭議審議一案,業經衛生福利部審定駁回,該 署原核定停約壹個月,爰訂自113年2月1日至113年2月29 日執行,該診所負責醫師於停約期間對保險對象提 供之醫事服務費用,不予支付,請貴會惠予關心 瞭解,請查照。#131

正本:宜蘭縣醫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