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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函知 有關安貝兒康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之「"安貝兒康" 電動吸 鼻器(未滅菌)(衛署醫器製壹字第004537號)」醫療器材許 可證經衛生福利部公告廢止一案

主旨:有關安貝兒康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之「"安貝兒康" 電動吸 鼻器(未滅菌)(衛署醫器製壹字第004537號)」醫療器材許 可證經衛生福利部公告廢止一案,詳如說明段,請查 照。#1239

說明: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衛生局113年2月6日新北衛食字第 1130229889號函辦理。

二、旨揭公司持有之「"安貝兒康"電動吸鼻器(未滅菌)(衛署醫 器製壹字第004537號)」醫療器材許可證,業經衛生福利部 於113年1月31日以衛授食字第1131600708號公告廢止。其 公告廢止許可證資訊已登載於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醫療器材許可證資料庫(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首頁 > 業務專區 > 醫療器材>醫療器材許可證資料庫)或許可證 各類月報查詢系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首頁 > 業 務專區 > 醫療器材>藥物許可證暨相關資料查詢作業)供下 載查詢。

正本:宜蘭縣醫師公會、宜蘭縣藥師公會、宜蘭縣藥劑生公會、宜蘭縣西藥商業同業公 會、宜蘭縣商業總會、宜蘭縣各醫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