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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函有關宗教團體所屬人員依醫療法第63條簽具同意書疑義 案

主旨:有關宗教團體所屬人員依醫療法第63條簽具同意書疑義一 案,請醫院依說明段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8年7月26日衛部醫字第1081669433號函 辦理。

二、查醫療法第63條規定,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同意 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所謂關係 人,查本部(前為行政院衛生署)99年8月30日衛署醫字第 0990075041號函及本部105年10月18日衛部醫字1051667240 號函釋略以,病人之關係人,原則上係指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人,如同居人、摯友等;或依法令或契約關係,對病人負有保護義務之人,如社工人員、監護人、少年保護 官、學校教職員、肇事駕駛人、軍警消防人員等。

三、爰,宗教團體所屬人員(如神父、修女、比丘、比丘尼 等),如需依醫療法第63條簽具同意書時,其關係人包含所屬教會其他神父、修女或寺廟住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