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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函 為杜絕基層診所租借護理人員證照,請依說明段配合辦理

主旨:為杜絕基層診所租借護理人員證照,請貴會協助加強宣 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8年8月5日衛部照字第1081561192號函辦 理。

二、案係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來函轉知監察委 員接獲基層診所護理人員反映診所租借護理人員證照,聘 僱非護理人員執行護理人員業務之情事,期對於護理人員 權益加強宣導。

三、惟考量基層診所負責人(即負責醫師)為診所工作人員主 要聘僱者(雇主),為避免基層診所租借護理人員證照, 並聘僱非護理人員執行護理業務造成違法及嚴重影響護理 人員權益與民眾就醫安全情事,爰請貴會依醫療法第57條 第2項規定:「醫療機構不得聘僱或容留未具醫事人員資格者,執行應由特定醫事人員執行之業務。」及醫療法施行 細則第47條規定:「醫療機構之醫事人員執業時,應配戴 身分識別證明。」加強宣導,本局亦不定期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