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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司法院 敬請院協助轉知,建議於提出醫療鑑定時,妥善告知承辦鑑定單位或承接鑑定的醫師及醫療專業人員知悉新修訂之刑事訴訟法第206條及第208條相關之規定

主旨:敬請貴院惠予協助轉知,建議於提出醫療鑑定時,妥善告 知承辦鑑定單位或承接鑑定的醫師及醫療專業人員知悉新 修訂之刑事訴訟法第206條及第208條相關之規定,詳如說 明,請 察照。#134

說明:

一、依本會113年5月26日第13屆第8次醫事法規委員會會議決定 辦理。

二、112年12月15日公告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06條及第208條,課 予書面報告之鑑定人出庭言詞說明之義務(刑訴第206條第4 項),及鑑定機關具結及具名之義務(刑訴第208條第2項), 敬請 貴院惠予協助轉知該法規,並建議於向醫療機構或相 關團體提出醫療鑑定時,妥善告知接受鑑定單位或承接鑑 定醫師及醫療專業人員最新相關規定,以利後續鑑定之推 動,避免衍生糾紛。

正本:司法院
副本:各縣市醫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