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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知 112年12月15日總統令公布修正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其中第206條及第208條,將影響從事鑑定業務者

主旨:112年12月15日總統令公布修正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其 中第206條及第208條,將影響從事鑑定業務者,請協助轉 知會員知悉,請 查照。#134

說明:

一、依本會113年5月8日第13屆第6次醫療政策委員會會議決定 及113年5月26日第13屆第8次醫事法規委員會會議決定辦 理。

二、112年12月15日公告修正刑事訴訟法,其中第206條及第208 條(如附件)之修正與醫界較為相關,其修正內容對醫界影 響分析如下:
(一)刑事訴訟法第206條第4項規定「以書面報告者,於審判 中應使實施鑑定之人到庭以言詞說明。」將課予書面報 告之鑑定人出庭言詞說明義務,此將增加鑑定人業務負 擔。
(二)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2項規定,要求實施鑑定或審查之 機關,於鑑定前具結(準用刑事訴訟法第202條),亦有到庭說明之義務及應於書面報告具名。
(三)依上述二條文規定,鑑定人和審查之人皆負有於書面具 名和到庭說明之義務,鑑定機關亦有具名義務。因此對 於鑑定機關、擔任鑑定及審查之醫師皆有所影響,敬請 轉知貴會全體會員知悉為要。

三、敬請協助轉知司法院公告之刑事訴訟鑑定新制問答集(網 址: https://reurl.cc/nNXnzX)

正本:各縣市醫師公會、各專科醫學會、台灣醫院協會、台灣醫學中心協會、中華民國 區域醫院協會、台灣社區醫院協會、台灣私立醫療院所協會、中華民國診所協會 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基層醫療協會、中華民國基層醫師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