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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轉知 健保署公告修正「健保特約公私立醫事機構上傳民眾自費檢驗(查)結果、藥品、醫材資料之欄位格式」及「個人自費檢驗(查)、藥品、醫材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書」,自7/20起實施

主旨:轉知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修正「全民健康保險特約公私立 醫事機構上傳民眾自費檢驗(查)結果、藥品、醫材資料之 欄位格式」及「個人自費檢驗(查)、藥品、醫材資料蒐集 處理及利用同意書」,自113年7月20日起實施,請查 照。#131

說明:依據中央健康保險署113年6月24日健保醫字第1130662864 號公告副本(如附件)辦理。

正本:各縣市醫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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