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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函轉 衛福部為符合「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請於醫師執業執照更新時配合辦理

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為符合「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 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請貴院辦理(西)醫師執業執照 更新時,配合辦理,請查照。#1225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3年7月5日衛部醫字第1131661329A號函 辦理。

二、隨文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

正本:本轄各醫院、宜蘭縣醫師公會、宜蘭縣中醫師公會、宜蘭縣牙醫師公會

附件一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