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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函知 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業經衛福部7/17令修正發布,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

主旨: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業經 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以衛授國字第 113146072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中華民國114年1月1日生 效,請查照轉知。#1308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衛授國字第1131460721A號函辦理。

二、檢送衛生福利部函、修正規定及發布令影本各1份;修正規 定及發布令可連結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網站(網址https://www.hpa.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838&pid=18276)/健康促進法規/預防保健服務類項 下逕行下載。

正本:天主教靈醫會醫療財團法人羅東聖母醫院、宜蘭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宜蘭仁愛醫 院、宜蘭員山醫療財團法人宜蘭員山醫院、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臺北榮 民總醫院員山分院、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醫療財團法人羅許基金會羅東博 愛醫院、天主教靈醫會醫療財團法人礁溪杏和醫院、宜蘭縣各衛生所、宜蘭縣醫 師公會、宜蘭縣牙醫師公會
副本:本局企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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