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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覆國稅局 有關「113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需要之建議

主旨:貴局為研訂「113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需 要,函請本會提供建議,覆如說明,請 查照。#123

說明:

一、依 貴局113年7月16日財北國稅綜所遺贈字第1130019875號 函辦理。

二、依本會113年8月13日第13屆第5次醫療事業輔導委員會會議 結論及113年8月25日第13屆第9次理事會報告通過辦理。

三、COVID-19疫情降級以來,隨著COVID-19流感化及全球新型 傳染病例激增,依疾病管制署公告資料顯示,國內新冠疫 情雖下降,惟仍處流行期且死亡數上升外,仍須留意其他 新型傳染病引發重症之風險,全國基層診所為維持醫療服 量能及感染管控需要,提昇防疫設備作業及流程依然嚴 謹、不容鬆懈,遂防疫成本仍未減少,加以近年來萬物皆 漲,全國醫療院所經營成本同步增加,如:電費、醫療廢 棄物處理費用、健保資訊系統廠商(HIS)服務費,以及聘用人事薪資成本不斷大幅增加,爰本會建議「113年度執行業 務者費用標準」調整內容及理由如下:
(一)建議一:西醫師全民健康保險收入之必要費用,依中央 健康保險署核定之點數,提高至每點0.9元。
1、現行健保基層診所健保收入項目除包含「藥費」及 「藥事服務費」外、其他費用包含「診察費」、「診 療費」、「特材費」等,其執行業務所得之費用率皆 以每點0.8元計算。惟依財政部公告之執行業務者費用 標準,八、藥師之健保收入之費用率(含藥費收入)為 百分之九十四,其中同樣是「藥費」及「藥事服務 費」之收入,卻採用不同適用率,對基層診所實有不 公。
2、依103年至112年全民健保西醫基層統計資料顯示【附件一】,基層診所健保收入之藥費收入平均占總收入 之15.65%、藥事服務收入平均占總收入之3.58%,其中 基層診所之【藥費收入+藥事服務費收入】合計占總健 保收入的19.23%,若依財政部公告藥師之健保收入費 用率(含藥費收入)為0.94元計算,健保基層診所健保 收入之適用費用率至少應調高至0.83元,始無厚此薄 彼之虞外,亦請考量前述說明三營運成本不斷增加之 現況,爰建議「113年健保基層診所健保收入之適用費 用率」,至少每點提升至0.9元計算。
(二)建議二:調高「掛號費收入」及「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收 入」之必要費用。
1、依105年至113年行政院主計總處「基本工資漲幅」統計數據【附件二】,顯示人力成本逐年增加,參考近 年公務人員薪資調漲多次,惟掛號費收入之執行業務 之適用率均未調整,爰建議「掛號費收入」之適用費 率,由目前百分之七十八,調升為比照前述本會建議 之健保收入之適用費率至百分之九十。
2、依105年至113年行政院主計總處「消費者物價總指 數」統計數據【附件三】,顯示物價逐年高漲,增加 幅度達11.67%,爰建請配合「消費者物價總指數」漲 幅,一併調升「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收入」每一科別之 適用費率,詳如【附件四】。

正本: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副本:財政部賦稅署(含附件)、衛生福利部(含附件)、各縣市醫師公會(含附件)、中華 民國基層醫療協會(含附件)、中華民國基層醫師協會(含附件)、中華民國診所協 會全國聯合會(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