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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函知 疾管署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自9月1日起修訂名稱為「新冠併發重症」,同步調整原認可檢驗機構相關事宜

主旨:有關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因應「嚴重特 殊傳染性肺炎」自113年9月1日起修訂名稱為「新冠併發 重症」,同步調整原認可檢驗機構相關事宜,請查照。#2203

說明:

一、依據疾管署113年9月5日疾管檢驗字第1131300694號函辦 理。

二、旨揭事宜說明如下:
(一)調整原「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核酸認可檢驗機構為 「新冠併發重症」核酸認可檢驗機構,清單如附件。
(二)授權全國各醫事機構為「新冠併發重症」抗原認可檢驗 機構,終止原「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認可授權。

三、上開核酸及抗原檢驗機構之認可有效期間續依疾管署112年 5月10日疾管檢驗字第1121300377號函(諒達)之規定辦 理。

四、為確保傳染病認可檢驗機構作業品質,請前揭認可檢驗機 構依「疾管署傳染病認可檢驗機構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必要事項;文件請至疾管署全球資訊網>首頁>申請>傳 染病認可檢驗機構專區下載瀏覽。

正本:宜蘭縣各醫院、宜蘭縣醫師公會
副本:本局疾病管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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