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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知 為保障醫師權益並維護執業環境,台灣醫界雜誌刊載「受聘為負責醫師之法律風險分析及應注意事項」乙文,俾供醫師參考使用

主旨:為保障醫師權益並維護執業環境,本會台灣醫界雜誌刊載 「受聘為負責醫師之法律風險分析及應注意事項」乙文, 俾供醫師會員參考使用,請查照並周知所屬。#122

說明:

一、依據本會113年5月26日第13屆第8次醫事法規委員會會議結 論及113年8月25日第13屆第9次理事會決議辦理。

二、有鑑受聘擔任負責醫師的法律風險極高,事前預防發生糾 紛的重要性遠大於事後求償,為加強醫師會員對於負責醫 師所負責任之重視與認知,本會爰延請黃品欽律師及本會 周賢章理事撰寫「受聘為負責醫師之法律風險分析及應注 意事項」乙文(書面如附件,亦刊於台灣醫界113年9月份第 67卷第9期第33頁以降,電子版請參本會網站https://www.tma.tw/magazine/index.asp)。

三、文章重點略以:
(一)投資人與受聘負責醫師間之內部法律關係 醫師合作契約書之法律性質通常為具有僱傭及委任關係之混合性契約,或為委任契約,應適用或類推適用委任之規定。 且基於債之相對性,負責醫師如有損害發生時,僅能向該投 資人求償。第三人如廠商,亦不受投資人與負責醫師間內部 契約之拘束,仍得向負責醫師求償。
(二)私立醫療機構及負責醫師與第三人間的外部法律關係 私立醫療機構之性質類似商號,負責醫師負無限責任,如經 衛生主管機關查有違規而罰鍰時,該罰鍰義務人為負責醫 師;當診所違反健保規定時,負責醫師亦負包括民、刑事及 行政責任,另當與診所員工發生勞資爭議時,雇主之認定將 以勞動契約為判斷依據;如遇醫療爭議,刑事責任通常由從 事醫療行為之醫師為被告;民事責任,依民法僱用人責任規 定,診所負責醫師亦可能列為被告之一。
(三)醫師合作契約書應注意相關條款內容 常見約定事項不足以保障自身權利,簽訂合作契約前應將契 約條款討論清楚,約定「退場機制及終止契約後交接事 宜」、「雙方均不得以對方或診所之名義對外辦理借貸、保 證、抵押及票據行為」、「診所章及個人章應如何保管及相 關授權用印範圍」、「發生特殊情況時應給付違約金及律師 費用」。簽約時為加強保障,建議增加連帶保證人,並約定 有帳簿或進貨明細等營運文件之閱覽權,定時詳閱營運文件 以瞭解診所經營情況。
(四)相關案例介紹與結語 若不幸遇到診所倒閉糾紛時,除應有心理準備面對處理時間 可能十分冗長之諸多訴訟外,以下幾點建議供參:
1.應詳閱 50 合作契約各條款規定,確認相關權利以擬定對外相關聲明釐清相關責任欠款,並與廠商及員工進行後續協商;
2.對於 實際經營者,應寄發存證信函、支付命令或聲請假扣押;
3. 診所部分進行後續歇業登記程序,另應同時蒐集相關文件、 證據以作訴訟準備。

四、建請周知會員參考使用,俾使醫師會員對自身相關權益保 障更加了解,審慎面對負責醫師相關法律風險與契約條 款,期待透過教育宣導,減少相關紛爭。倘若各公會有碰 到類似情況,敬請多多協助會員,如有疑點或需本會協助 之處,亦請直接和本會聯繫。

正本:各縣市醫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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