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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轉知 台灣精神醫學會就商業保險投保者填寫「健康告知」書中之「精神疾病」應細分精神疾病之項目,提供該會專業意見

主旨:轉知台灣精神醫學會就商業保險投保者填寫「健康告知」 書中之「精神疾病」應細分精神疾病之項目,提供該會專 業意見如附件,請查照。#134

說明:

一、兼復貴會113年7月11日中市醫博字第1130000546號函。

二、貴會函請本會函知相關單位,商業保險要求投保者提交 「健康告知」,其中第五項僅以「精神疾病」簡化之,恐 病人因擔心有就診紀錄無法投保或理賠,而延誤治療時機 乙節,本會業於113年9月9日以全醫聯字第1130001132號函 金管會保險局、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 公會與台灣精神醫學會,請就本會蒐集相關委員會委員建 議意見,研議相關事宜(副本諒達)。

三、台灣精神醫學會複於113年9月19日以台精醫字第11300777 號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該會之追附意見,並副知 本會,特提供貴會參酌。

正本:社團法人臺中市醫師公會
副本:各縣市醫師公會(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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