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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函衛福部 有關醫師法第8-2條所稱「經事先報准者」案,惠請鈞部釋示

主旨:有關醫師法第8-2條所稱「經事先報准者」一案,詳如說 明段,惠請鈞部釋示,請鑒核。#1225

說明:

一、依據醫師法第8-2條所稱「經事先報准者」,其中有關醫院 醫師支援診所規定,「醫院醫師支援診所,其支援醫師人 數不得超過被支援診所醫師人數之2倍,支援時段不得超過 被支援診所總服務時段之40%」之規定,前經旨揭文號函釋 及103年6月11日衛部醫字第1031663846號函重申在案。

二、依前揭標準,若某診所負責醫師共1位,每日開早、中、晚 診各1診,若該診所不同時段之2診,固定由負責醫師提供 看診;另1診則由1位支援醫師協助,惟該時段由3位醫師輪 流支援。

三、承上,「(略以)支援醫師人數不得超過被支援診所醫師 人數之2倍」,其認定標準為:同一時段看診之支援醫師不 得大於2倍,或當月支援該診所醫師總人數不得大於2倍,惠請鈞部釋示。

正本:衛生福利部
副本:宜蘭縣醫師公會、本局醫政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