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本會建議衛生福利部研議投保者填寫「健康告知」書中之 「精神疾病」應細分精神疾病之項目案,衛生福利部函復 如附件一,請查照。#134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3年10月30日衛部心字第1131762714號函 辦理。
二、本會113年9月9日全醫聯字第1130001132號函副本諒悉。
三、旨揭衛生福利部函覆重點略以:尊重台灣精神醫學會113年9 月19日台精醫字第11300777號函(如附件二)之專業建議。
正本:各縣市醫師公會
附件一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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