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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函轉知 國健署調查「預防保健服務之婦女人類乳突病毒檢測服務」之檢驗醫事機構資格審查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調查「預防保健服務之婦女人 類乳突病毒檢測服務」之檢驗醫事機構資格審查,詳如說 明,請查照。#1310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下稱國健署)113年12月24日 國健癌字第1130361577號函辦理。

二、為落實健康臺灣政策,並期達世界衛生組織(WHO)2030年 消除子宮頸癌之全球目標,國健署自114年起擴大辦理癌症 篩檢預防保健服務,新增補助35、45及65歲婦女當年1次 「人類乳突病毒檢測(下稱HPV檢測)」,以強化癌症篩檢 成效,有效降低子宮頸癌發生。

三、前述HPV檢測將納入114年1月1日增修訂版之「醫事服務機 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為確保檢測品質,規定 檢測實驗室資格及工具規格如下: (一)執行HPV檢測服務之檢測實驗室應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或美國病理學會(CAP)或台灣病理學會 之分子病理實驗室之認證證明文件。若認證項目未涵蓋 人類乳突病毒(HPV)項目之檢測實驗室,需於1年內提 供參加能力試驗的證明,並於3年內完成HPV項目認證。 (二)執行HPV檢測服務之工具規格:通過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 管理署醫療器材許可證核准之第三等級醫療器材檢測試 劑,並可一次檢驗分出至少HPV第16型及第18型。

四、如檢驗醫事機構於114年1月1日以前取得TAF或CAP或台灣病 理學會之分子病理實驗室認證,且已認證HPV項目,備齊相 關文件並經國健署審核通過者,其執行旨揭HPV檢測服務資 格得溯自114年1月1日起。

五、請醫療院所協助通知配合辦理婦女人類乳突病毒檢測之檢 驗醫事機構填復資格審查申請表(如附件),並備齊相關 證明文件,於114年1月10日(星期五)前函復國健署,並 將前述申請資料掃描檔以電子郵件一併寄至國健署陳小姐 (wanlin@hpa.gov.tw),俾利辦理後續資格審核事宜。若有相關問題請洽國健署周傑明先生(聯絡電話:02- 25220888轉792)。

六、如醫療院所欲執行旨揭服務,惟尚未有配合之醫事檢驗機構時,請依國健署後續公告可委託之醫事檢驗機構名單, 逕洽該等機構洽談合作事宜。

七、請宜蘭縣醫師公會協助轉知所屬婦產科及家庭醫學科會 員,並公告相關訊息。

正本: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醫療財團法人羅許基金會羅東博愛醫院、天主教靈 醫會醫療財團法人羅東聖母醫院、臺北榮民總醫院員山分院、臺北榮民總醫院蘇 澳分院、宜蘭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宜蘭仁愛醫院、宜蘭員山醫療財團法人宜蘭員山醫院、天主教靈醫會醫療財團法人礁溪杏和醫院、宜禾醫事檢驗所、正大醫事檢 驗所、勝安醫事檢驗所、國際醫事檢驗所、鴻揚醫事檢驗所、東興醫事檢驗所、 貝斯特助產所、宜蘭縣各衛生所、宜蘭縣醫師公會
副本:本局企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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