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佈達
健保署臺北業務組傳知 自113年12月23日起,全民健保取消出國停復保規定
1.衛生福利部113年12月21日衛部保字第1131260719號令修正發布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取消出國停復保規定,自113年12月23日起,不受理出國停保。
2.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6條之1規定,113年12月22日(含)以前已辦理停保者,該次停保持續有效至返國之日應辦理復保,但出國未滿6個月返國者,應註銷停保及補繳保險費。政府駐外人員及其隨行之配偶、子女,應於返國之日辦理復保。
3.相關訊息,可參閱本署全球資訊網/重要政策/停復保規定變革專區(https://www.nhi.gov.tw/ch/cp-17713-e61af-387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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