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佈達
全聯會函轉知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就商業保險投保者填寫「健康告知書」中之「精神疾病」應細分精神疾病之項目案,函請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後續辦理並副知全聯會
主旨:轉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就商業保險投保者填寫 「健康告知書」中之「精神疾病」應細分精神疾病之項目 乙案,函請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後續辦理並副知本 會,如附件,請查照。#134
說明:
一、兼復貴會113年7月11日中市醫博字第1130000546號函。
二、貴會函請本會函知相關單位,商業保險要求投保者提交 「健康告知」,其中第五項僅以「精神疾病」簡化之,恐 病人因擔心有就診紀錄無法投保或理賠,而延誤治療時機 乙節,本會業於113年9月9日以全醫聯字第1130001132號函 金管會保險局、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 公會與台灣精神醫學會,請就本會蒐集相關委員會委員建 議意見,研議相關事宜(副本諒達)。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複於113年12月27日以保局(壽) 字第1130436128號函請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並副知 本會,建議該中心邀請本會、台灣精神醫學會、壽險公會、中華民國物產保險商業公會及相關專家學者共同研商 「健康告知書」中細分精神疾病項目之可行性並將相關建 議報局,特提供貴會參酌。
正本:社團法人臺中市醫師公會
副本:各縣市醫師公會(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