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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署函知財政部 有關全聯會建請「健保特約診所自聘藥師調劑」之「藥費、藥事服務費」適用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之費用率,與「健保特約藥局」相同案

主旨:有關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建請「健保特約診所自 聘藥師調劑」之「藥費、藥事服務費」適用執行業務者費 用標準之費用率,與「健保特約藥局」相同案,詳如說 明,請鑒察。#2614

說明:

一、依據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13年12月19日全醫聯字 第1130001553號函(附件)辦理。

二、有關旨揭事項建請參處,另為利大部研議113年度基層診所 西醫師執行業務者之費用標準率,本署及衛生福利部已分 別以健保醫字第1130664744號函暨衛授保字第1130665827 號函提供相關資料在案。

正本:財政部
副本: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立法委員王正旭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賴惠員國 會辦公室、各縣市醫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