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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轉知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業經衛生福利部於1月2日修正發布,自1月1日生效

主旨:轉知「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 診療項目,業經衛生福利部於114年1月2日以衛部保字第 1130157671號令修正發布,自114年1月1日生效,請 查 照。#172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4年1月2日衛部保字第1130157671C號函 辦理。

二、本次主要因應全民健康保險門診、住診醫療申報資料,自 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全面改版為西元二○二三年版國 際疾病分類第十版(ICD-10-CM/PCS),第六部論病例計酬 「附表6.7.5主要合併症或併發症診斷碼」、「附表 6.7.5.1合併症或併發症主診斷排除」及「附表6.7.5.2主 要合併症或併發症主診斷」,配合增列相關代碼。

三、因附件檔案較大,敬請於中央健康保險署網站下載(路徑: 健保署網站首頁>健保法令>最新全民健保法規公告)。

正本:各縣市醫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