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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衛福部 建請部釋示醫師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3條以書面或遠端通訊方式提供「評估、建議或諮詢服務」,是否違反醫師法第11條

主旨:建請貴部釋示醫師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3條以書面或遠 端通訊方式提供「評估、建議或諮詢服務」,是否違反醫 師法第11條,請查照惠復。#122

說明:

一、本會接獲中華民國環境職業醫學會反映,醫師針對分散型 或派遣型事業單位執行勞工健康服務時,有遠端通訊等方 式為之提供評估、建議或諮詢服務的醫療現況,恐有違反 醫師法第11條之疑慮。

二、查醫師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 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復依勞工健康保護 規則第13條規定,第二類事業或第三類事業之雇主,使其 勞工提供勞務之工作場所分布不同地區,或非於雇主設施 內或其可支配管理處時,依評估結果採行之勞工健康服務 措施可包含採取書面或遠端通訊等方式,提供評估、建議 或諮詢服務。該等服務內容,係指同法第9條之勞工健康服 務事項:「雇主應使醫護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臨場辦理下列勞工健康服務事項:
(一)勞工體格(健康)檢 查結果之分析與評估、健康管理及資料保存。
(二)協助雇 主選配勞工從事適當之工作。
(三)辦理健康檢查結果異常 者之追蹤管理及健康指導。
(四)辦理未滿十八歲勞工、有 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勞工、職業傷病勞工與職業健康相關 高風險勞工之評估及個案管理。
(五)職業衛生或職業健康 之相關研究報告及傷害、疾病紀錄之保存。
(六)勞工之健 康教育、衛生指導、身心健康保護、健康促進等措施之策 劃及實施。
(七)工作相關傷病之預防、健康諮詢與急救及 緊急處置。
(八)定期向雇主報告及勞工健康服務之建議。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三、為使醫師依旨揭法令遠端提供服務時知所遵循,爰請貴部 釋示勞工健康服務所需執行之「評估、建議或諮詢服務」 是否為醫師法第11條禁止範圍。

正本:衛生福利部 副本:中華民國環境職業醫學會、各縣市醫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