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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立法委員羅明才國會辦公室 感謝貴委員等擬具「電業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支持「醫院」納入電費最低收費對象,而考量整體醫療產業之特殊性,敬請將「醫院」修正為「醫療機構」,讓醫療院所得以永續經
主旨:感謝貴委員等擬具「電業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支持「醫院」納入電費最低收費對象,而考量整體醫療產 業之特殊性,敬請貴委員國會辦公室將「醫院」修正為 「醫療機構」,讓醫療院所得以永續經營,建議詳如說 明,請 查照。#153
說明:
一、依據本會113年11月17日第13屆第11次醫事法規委員會決 定,並依本會113年11月24日第13屆第10次理事會報告通過 辦理。
二、本會誠摯感謝貴委員等,鑑於近年電價持續調漲,考量醫 療院所維生設施、醫療儀器、冷氣空調、院內照明等,皆 有連續使用之必要性,無法輕易達成節電、省電目標,又 健保浮動點值長期偏低、長期通貨膨脹導致成本上漲情 形,爰共同擬具「電業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將 醫院比照社福機構及護理之家等,納入電費最低收費對 象,不致縮減醫療供給。
三、然,醫療產業之特殊性質,不論醫院、診所皆有不能節省 之用電支出,113年10月15日台灣電力公司公告「奉准調整 本公司各類用電電價如公告事項,自113年10月16日0時起 實施」項目內,亦將醫院及診所皆列為凍漲之行業別,爰 敬請 貴委員國會辦公室考量醫療院所與社福單位同具公益 性質,懇予支持將「醫院」修正為「醫療機構」,讓醫療 院所得以永續經營,保障民眾健康安全。
正本:立法委員羅明才國會辦公室
副本:各縣市醫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