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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函知 檢送「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第三點第三款附表三之三、附表三之四、第七款附表七之三、附表七之四、第十款附件三勘誤表

主旨:檢送「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第三點 第三款附表三之三、附表三之四、第七款附表七之三、附 表七之四、第十款附件三勘誤表1份,請查照修正。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4年1月24日衛授國字第1141460023號函 辦理。

二、「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業經該部於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以衛授國字第1131461539號令修正 發布在案;本次勘誤部分其中第三點第三款附表三之三、 附表三之四為子宮頸抹片檢查服務相關規定,第七款附表 七之三、附表七之四為婦女人類乳突病毒檢測服務相關規 定,第十款附件三為代謝症候群防治計畫相關規定。

正本:宜蘭縣各醫院(海天醫療社團法人海天醫院除外)、宜蘭縣各衛生所、宜蘭縣醫師 公會
副本:本局企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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