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佈達
全聯會函轉知 國健署有關醫事服務機構為健保特約「兒童發展篩檢服務院所」,於提供「兒童發展篩檢服務」期間(含提供服務前及後)應注意事項及後續配合事項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函知,有關醫事服務機構為健 保特約「兒童發展篩檢服務院所」,於提供「兒童發展篩 檢服務」期間(含提供服務前及後)應注意事項及後續配合 事項,請查照。#121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4年1月24日國健婦字第 1140460196號函副本辦理(附件)。
二、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3年6月7日國健婦字第1130461720 號公告,自113年7月1日起實施「未滿7歲兒童新增6次兒童 發展篩檢服務」,依前揭公告之「兒童發展篩檢服務方 案」已明訂補助對象、申報代碼及服務內容與申請資格等 相關內容,各兒童發展篩檢服務院所於提供「兒童發展篩 檢服務」期間(含提供服務前及後)皆應遵行上開規範。國 健署重申旨揭應注意及配合事項,說明詳如附件。
三、國健署為協助醫事服務機構能如質提供兒童發展篩檢服 務,後續將與地方政府衛生局或婦幼發展局偕同專家學者,不定期至醫事服務機構進行實地輔導事宜。
四、有關114年「兒童發展篩檢服務教育訓練」,國健署已委託 臺灣兒科醫學會訂於114年3月30日、5月4日、5月18日及5 月25日共辦理4場次教育訓練課程(國健署將另行通知),屆 時請鼓勵具執行服務資格醫師報名參訓,以利取得提供該 項篩檢服務之資格。
五、有關兒童發展篩檢服務方案完整資訊(含問答集)、「兒童發展篩檢疑似異常個案轉介兒童發展聯合評估服務之建議流程圖」等,請逕上國健署「兒童發展篩檢服務」專區 (https://www.hpa.gov.tw/4816/s)瀏覽。
六、本函訊息刊登本會網站。
正本:各縣市醫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