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佈達
全聯會函知 就民眾黨團《委員》所提「醫療法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相關建議
主旨:檢送本會就貴黨團《委員》所提「醫療法第一百零三條條 文修正草案」相關建議,請 查照。#122
說明:
一、依據本會114年1月5日第13屆第12次醫事法規委員會會議結 論及114年2月23日第13屆第11次理事會報告通過辦理。
二、貴黨團《委員》所提「醫療法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 案」,鑒於《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國內法化已 逾十年,應致力修訂視終止懷孕為犯罪的法律。爰為配合 刑法墮胎除罪化之提案,擬具「醫療法第一百零三條條文 修正草案」,修訂該條第二項第二款,將非法「墮胎」之 宣傳改為「非法人工流產」之宣傳。業於113年11月29日一 讀通過,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本會誠摯感佩 貴黨團《委員》對婦女人權與整體醫療民生 之關注,惟對此修法深感憂慮,經徵詢相關專科醫學會意 見,綜整理由如下:優生保健法第四條,「稱人工流產 者,謂經醫學上認定胎兒在母體外不能自然保持其生命之期間內,以醫學技術,使胎兒及其附屬物排除於母體外之 方法。」此謂經醫學上認定…等語,即表示經醫學專業訓 練後之診斷而由合格之專業醫師執行之方法或手術,無非 法之虞。而墮胎者,實屬一般用語,不論是否經過專業訓 練,皆可稱之,故不宜修改為「非法人工流產」,以免加 深人工流產之汙名化,建請 貴黨團惠予參酌。期待未來在 醫療相關議題,能貢獻醫療專業,持續攜手合作,共同守 護婦女健康與基本權益,為全民健康福祉努力。
正本: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立法委員陳昭姿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黃國昌國會辦公 室、立法委員吳春城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麥玉珍國會辦公室
副本:台灣婦產科醫學會、各縣市醫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