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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轉知 衛福部「全民健保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第四條、第六條,業經衛生福利部於3/7令修正發布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檢送「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 標準共同擬訂辦法」第四條、第六條,業經衛生福利部於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以衛部保字第1141260097號令修正 發布,請查照。#152

說明:依衛生福利部114年3月7日衛部保字第1141260097C號函 (附件)辦理。

正本:各縣市醫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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