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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轉知 臺北國稅局為擬定「108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作業,有關診所醫師配合健保署之「C型肝炎全口服新藥健保給付執行計畫」取得屬C型肝炎藥品之健保收入,其成本費用認列標準,敬請提供修正建議

主旨:轉知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為擬定「108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 標準」作業,有關診所醫師配合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 署之「C型肝炎全口服新藥健保給付執行計畫」取得屬C型 肝炎藥品之健保收入,其成本費用認列標準,敬請提供修 正建議依說明二所附表格,於108年9月19日前回覆本會, 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8年9月9日財北國稅審二字第 1080033629號函辦理。

二、檢附「稽徵機關核算108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及 「108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草案提案表乙份。

三、另提供「稽徵機關核算107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及 「107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供參。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附件四     附件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