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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衛福部 建請部惠予釐清《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27條第1項及同條第3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調解成立,醫師或醫療院所給付調解金額後,法院未予核定而被視為調解不成立,導致滋生爭議之情形
主旨:建請貴部惠予釐清《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27條 第1項及同條第3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調解成立,醫師或 醫療院所給付調解金額後,法院未予核定而被視為調解不 成立,導致滋生爭議之情形,請察照。#134
說明:
一、依據本會114年2月19日第13屆第9次醫療政策委員會會議決 定,並經114年3月20日第13屆第19次常務理事會報告通過 辦理。
二、《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27條第1項規定,「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算七個工作日 內,將調解書及卷證送請移付或管轄之法院核定。」同條 第3項亦規定,「法院因調解內容牴觸法令、違背公共秩序 或善良風俗,或不能強制執行而未予核定者,視為調解不 成立,並將其理由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據 本會醫師會員反映,擔心地方主管機關調解成立,給付調 解金額後,法院未予核定而被視為調解不成立,導致滋生 調解金返還等爭議,建議貴部釐清相關作法,俾供醫療院 所知所遵循。
正本:衛生福利部
副本:各縣市醫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