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佈達


財政稅務局函知 6月至11月辦理印花稅檢查

主旨:本局將於114年6月至11月辦理印花稅檢查作業,請惠予轉知所屬會員先自行檢視110年至114年各項應稅憑證、非屬健保给付收入應稅收據等是否已依規定繳納印花稅,如發現有短( 漏)印花稅情事,請於本局實施檢查日前補足,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請查照。#215

說明:

一、依據印花稅法第21條及印花稅檢查規則辦理。

二、印花稅法第8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如有不貼用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 印花稅票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印花稅票揭下重用等情形經查獲者,依同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可處5至30倍罰鍰。

三、依印花稅法第5條及第7條規定,印花稅之應稅憑證及稅率分別為:銀錢收據按金額千分之四計徵、收受押標金收據按金額千分之一計徵,承攬契約、不動產移轉契約按金額千分之一計徵、買賣動產契約按每件12元計徵。

四、貴會會員所書立之應稅憑證,請依主旨所述辦理,以免受罰。 若貴會所屬會員嗣經選列為本年度檢查對象,本局將另函通知檢查日期、應備帳證資料等相關受檢事宜。

五、另有鑑於以貼票銷花方式繳納印花稅已不合時代潮流與趨勢,中央政府近年來陸續推動透過網路申報系統,以開立繳款書或彙總繳納方式完納印花稅之政策,自112年10月1日起,更開放納稅義務人本人直接使用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健保卡及行動自然人憑證等電子憑證,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即可自行開立印花稅繳款書,免申請帳號;另,1次申辦網路帳號經核准即可跨區全國適用。應納印花稅額不限大小均可使用,方便納稅義務人自行開立、列印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就近於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或便利商店繳納,除可享受24小時無休的便捷服務外,並能免去逐張貼用及註銷印花稅票之麻煩,既省時又便利,請貴會宣導所屬會員多加利用。

六、檢附本局印花稅檢查宣導DM1份供參。

正本:宜蘭縣醫師公會代表人:林旺枝君、宜蘭縣牙醫師公會代表人:陳世超君
副本:本局法務科